張雲波
  對於離婚糾紛中按揭房產歸屬,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的是婚後財產所得共同制,財產何時取得成為認定歸屬的關鍵,對於按揭房產歸屬的認定亦當如此。不僅要考慮辦理按揭手續的時間,還要考慮雙方當事人是否達成約定協議、婚姻成立時間及支付按揭房產的資金來源等。通常有以下情形:
  一是雙方對按揭房產的歸屬有約定的,離婚時該房產的歸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是處理離婚財產糾紛的首要途徑,當發生離婚時,夫妻雙方有權在可支配的財產範圍內進行協商解決,只要達成協議內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法院和其他公民都應當尊重。
  二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辦理按揭手續,房產登記在該方名下的,一般將其視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係的成立並不否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情形下,若婚後系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該房產仍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是婚前支付首付款為雙方共同出資的,無論預售合同和產權證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出資支付購買房屋的首付款,說明雙方具有共同購買婚後共同住房的意思。在此情形下,不論房屋預售合同和產權證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或者按揭手續是在婚前辦理還是婚後辦理,都不影響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
  四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購房首付款,但在婚後辦理按揭手續的,即使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方能證明按揭還貸資金全部來源於婚前個人財產的除外。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後任何一方的所得一般形成夫妻共同財產,以婚後所得償還按揭款,即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此時無論房產登記在哪方名下,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若按揭還貸的資金全部來源於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由於房屋的所有對價都是來源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只不過財產的存在狀態由貨幣形式變為不動產形式,其作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並不因此改變,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離婚時怎樣確定按揭房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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